
中院开审厦门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 一老板遭判刑
2018
06/08
10:03
大闽网
法官说法
环境公益诉讼,减少“公地悲剧”
法官说,本案是厦门首例由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属于典型的公共资源,为了减少“公地悲剧”现象,有效遏制“搭生态环境便车”行为,贯彻“环境有价、利用付费、损害担责”的基本原则,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有权对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本案中,原告福建省环保志愿者协会依法向法院提交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协会章程、相关荣誉证书等,符合“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等要求,法院认为其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所以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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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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