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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城镇居民医保新政实行

2009
12/16
08:23
宁化县新闻中心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明政办〔200915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根据省、市人民政府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起付线、封顶线。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起付线下调100元;住院封顶线上调至60000(不含起付线,含个人自付比例部分)。调整后城镇居民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的补偿办法见下表:

不同级别

医院

特殊门诊大病补偿

住院补偿

起付线

补偿

比例

起付线

补偿

比例

年累计封顶线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前

调整后

社区医疗

机构

200

100

70%

200

100

70%

60000(不含起付线,含个人自付比例部分)

二级

医院

500

500

60%

500

500

60%

三级以上

医院

700

700

50%

700

700

50%

 

  二、对连续缴费的,提高补偿比例。参保居民连续缴费,从第二年起每增加一年补偿比例提高一个百分点,最高提高五个百分点。中断缴费的重新开始计算。具体补偿比例见下表:

不同级别医院

特殊门诊大病补偿

住院补偿

补偿比例

补偿比例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六年以上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六年以上

社区医疗机构

70%

71%

72%

73%

74%

75%

70%

71%

72%

73%

74%

75%

二级

医院

60%

61%

62%

63%

64%

65%

60%

61%

62%

63%

64%

65%

三级以上医院

50%

51%

52%

53%

54%

55%

50%

51%

52%

53%

54%

55%

 

三、本通知由三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四、本通知从201011日起执行。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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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丽勍】 【责任编辑:丽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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