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妻子被错误强制传唤 男子为阻止踢坏警车改判无罪
先后两拨警察介入,纠纷平息后又抓人
镇人大主席鲁某证言称,陈乐林不同意占用其土地或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之前,不能强行施工。因当地有一农户不同意占地,后修改了线路方案。但是,在补偿未达成协商一致时,2017年3月26日8时,电力公司的施工队,还是进入了陈乐林的责任田。
法院查明,在陈乐林夫妇抱住电线杆阻工后,毛里湖镇党委书记袁超伦获悉此事,并打电话给津市市公安局毛里湖派出所所长王维,要求王维派警处理。王维即安排民警钟某和一名协警立即赶到现场了解情况。
经现场协商,大山社区治调主任何毅承诺负责处理好占用陈乐林夫妇承包责任田的补偿事宜,至此,陈乐林夫妇同意施工单位继续施工,并于10时许离开迁栽电线杆施工现场。
居委会支书黄某证言对这一过程的描述是:毛里湖派出所的民警来后,向陈乐林夫妻宣传法律,进行劝导,施工方负责人、村干部等也一起规劝,陈乐林夫妻不听,陈乐林抱住电杆不让施工。施工方为确保安全,将吊着的电杆放到挖好的洞边,陈乐林夫妻便站在洞旁。经过1个多小时的劝导后,陈乐林夫妻答应协商,走上了湘北公路。
如果事情到此为止,也许就没有陈乐林后来的牢狱之灾。但是,随后发生的事激化了矛盾。
法院查明:稍许,毛里湖派出所所长王维、教导员朱海鸥驾车赶到,在湘北公路上遇到陈乐林夫妇,王维通知陈乐林到派出所说明情况,陈乐林表示同意,王维即先行离开现场。与此同时,毛里湖派出所教导员朱海鸥以陈乐林妻子刘某阻工为由,口头传唤刘某到派出所接受处理,刘某以事情已经协商处理好为由予以拒绝。朱海鸥见口头传唤刘某无效,遂决定采取强制传唤,抓住刘某的手和衣领,将刘某带上警车,陈乐林见状欲上前制止,与现场民警发生肢体冲突,并用脚踹踢警车,踢坏警车右尾灯,踹瘪警车右前方外壳,同时将民警的执法记录仪摔坏在地上。公安民警合力将陈乐林反铐塞进警车,陈乐林双腿在挣扎反抗中将警车的左后车窗玻璃踹碎。
经津市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财物价值人民币1768元。
判决书显示,生于1972年、初中肄业文化的陈乐林,于事发次日、2017年3月27日被津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涉嫌犯妨害公务,同年4月7日他被逮捕,9月26日被津市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2017年10月30日,津市市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陈乐林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陈乐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妨碍执行公务中毁损财物价值达1768元,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陈乐林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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