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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化县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2022
03/05
23:07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房住不炒”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近期促进消费工作的通知》(发改就业〔2022〕77号)和《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春节期间“稳投资、促生产、旺消费”活动的通知》(明委办发明电〔2022〕5号)、《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明建〔202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工作目标,加强市场预期引导,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促进住房消费、吸引人才,鼓励农民进城购房,因城施策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措施。

一、购房补贴措施

(一)适用范围

自本文件发布实施之日起至2022年4月15日24:00止,在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所购商品住房面积在144平方米(不含)以下。

(二)补贴总额度

本文件实施期内购房消费补贴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三)补贴标准

1.衔接购房所缴纳契税金额由县财政给予补贴,凡在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首次购买144平方米(不含)以下新建商品住房的,按所购商品住房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30元的补贴;购买改善性住房的,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补贴。开发企业或股东个人以商品住房产权抵偿个人债务不发生现金购置新建商品住房的不享受以上补贴政策。

2.本县农村人口进城安居或非本县户籍人口进城购置新建商品住房的,按所购商品住房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的再给予每套1万元补贴;面积在90-144平方米(不含)的,再给予每套1.5万元补贴。

3.引进人才按照《中共宁化县委办公室 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化县“葛藤人才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委办〔2021〕18号)精神执行。

(四)购房时间和商品住房面积界定

购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日期为准;商品住房面积以商品房备案面积为准。

(五)首套商品住房、改善性住房的认定

1.首套商品住房:根据购房人名下房产情况核定(以家庭为单位,含未成年子女),购房人名下在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无商品住房的,新购商品住房视为首套商品住房(以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为准)。

2.改善性住房:属于增加住房面积、增加电梯功能、改善地段等级、居住环境等,视为改善性住房。

购房人属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其他购房人由其户籍所在乡镇审核,县住建局审定。

3.以家庭为单位虽有住房,但成年子女购房视为首套商品住房。

(六)购房补贴的发放

购房补贴的发放由县财政局委托县住建局房产交易中心在购房合同备案、公维金和购房契税及购房全款等缴清后(现金支付或银行按揭贷款放款后)予以兑现。凡购房业主在购房合同备案并享受补贴政策后提出退房的,已享受的购房补贴在原购房合同撤销登记备案后,由县住建局负责收回,全额退还县财政。

本文件下发之前已签订购房合同但申请撤销、由原购房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重新签订购房合同的,均不享受本次购房补贴政策。

(七)购房补贴申请、发放流程

购房人在购房合同备案及购房全款缴清后(现金支付或银行按揭贷款放款后),由购房人提出申请,填写县住建局提供的购房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相关资料。

1.《宁化县购房补贴申请审批表》;

2.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3.契税完税凭证(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4.购房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5.住房有关资料:①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②改善性住房审核资料(由所在单位或乡镇审核出具);

6.其他有关材料(以另行通知为准);

7.县房产交易中心核实购房人信息后,按照购房补贴标准核定补贴金额。县财政部门根据核定后的购房补贴金额,将资金拨付给县住建局,由县住建局及时支付给购房人。

二、鼓励在县城购房,提供就学、落户保障

在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凭县房产交易中心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可办理落户及子女入学报名。

三、引导房产企业开展促销活动

1.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法律政策框架内开展住房团购优惠、以老带新等促销活动。

2.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对车位不低于备案价30%的优惠活动。

四、其他相关规定

1.个人提供虚假证明违规享受购房补贴或以先购房享受补贴而后退房的方式恶意套取补贴资金的,经查实后,除追回补贴资金外,将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2.本文件解释权由县政府授权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3.本文件有关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本县有关政策文件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如遇国家和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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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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