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化:案情复杂属首例 法官明断解难题
2016
01/04
07:03
三明日报
作为宁化首例优先权人“直接申请分配程序”案,为推进案件顺利执行,该院执行局立即组成合议庭对全案进行了合议。经审查查明,中国银行宁化支行与被执行人黄某的借款合同成立且生效,借款已经逾期,借款本金为30万元。黄某与中国银行宁化支行签订的质押合同生效,质押物已经交付,中国银行宁化支行已依法取得了质权,对宁化法院冻结的黄某提供的质押存单账户内的人民币30万元存款具有优先受偿权。因存单只能以质押形式存在优先权,必须交付质押物,因此,不存在其他质权。同时,根据中国银行宁化支行与黄某签订的《个人循环贷款合同》约定,在逾期还款情况下,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中国银行宁化支行主张的利息及罚息合计1640.91元,与其申请优先分配金额相同。此外,中国银行宁化支行同意放弃2015年3月14日之后因逾期产生的利息及罚息,本金、罚息、利息共计271640.91元。因银行系统技术限制,上述271640.91元无法转入宁化法院执行专户,只能被系统扣划至还款账户用以还款。
最终裁定:解除被执行人黄某提供给中国银行宁化支行质押存单账户内的人民币30万元存款的冻结措施。中国银行宁化支行优先分配其中的271640.91元,并可直接扣划,未分配的余款28359.09元由中国银行宁化支行立即扣划至宁化法院执行款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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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赖征源 郭上湖】 【责任编辑: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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