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化县法院宣判张泉涉黑案 一审判刑20年
2012
01/01
09:53
宁化县新闻中心
历经一个来月审理,12月30日,宁化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张泉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被告人张泉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贩卖毒品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张国康、胡志强、张元辰等骨干成员及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予以追缴没收非法所得。
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泉曾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等被多次判刑。2010年2月以来,被告人张泉为称霸一方,陆续纠集被告人张国康、胡志强、张元辰、谢时斌、邱海峰、张瀚文和赖文贵(另案处理)等社会闲散人员,购买管制刀具,组成了以被告人张泉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张国康、胡志强、张元辰为骨干,其他被告人为成员的较为固定、内部分工及制度明确的犯罪组织,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有组织的进行聚众斗殴、贩卖毒品、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2010年3月份起,该组织为了聚敛钱财,开始贩卖毒品,采取固定供货、容留他人吸毒等非法手段扩大毒品销量、控制毒品市场。该组织逐步形成了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欺压娱乐场所经营者,伤害周边群众、学生,公然与警察对峙妨害执法,对相关人员形成强大的心理强制,使群众、学生产生了畏惧心理,安全感明显下降,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院遂作出相关判决。(廖国辉 张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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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廖国辉 张林勇】 【责任编辑:张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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