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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化县农业农村局 宁化县林业局关于开展2019年县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单位评选的通知

2019
01/29
15:35
  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实施意见》(明政文〔2012〕65号)精神,参照三明市农业局、三明市财政局、三明市林业局《关于开展2018年市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单位评选的通知》(明农〔2018〕162号)和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定办法的通知》(闽农综〔2018〕141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全县范围内评选2019年县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单位。具体评选要求如下: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一)评选条件

  1.2016年12月30日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定期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对没有按时报送年度报告或在年报中弄虚作假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得纳入示范社评定和政策扶持范围。

  2.种植业合作社成员数50人以上,林业、畜牧业、渔业合作社成员数30人以上,农机、植保合作社成员数20人以上。

  3.合作社注册资金在80万以上(其中林业、渔业合作社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农机合作社拥有农机装备20台套且年作业服务面积达到8000亩以上,植保合作社年作业服务面积达到1万亩以上。

  4.合作社经营总收入100万元以上,其中农机、植保等服务型合作社年经营总收入40万元以上。

  5.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产品近三年没有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问题。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组织生产并纳入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信息平台管理的予以优先考虑。

  6. 服务带动能力较强,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统一销售率达80%以上。

  7.为了推进农民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将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列入县级示范社评定范围,主要申报条件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年经营收入15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数3个(含3个)以上,且至少有一个市级示范社;有固定办公场所、有成员账号和独立的银行账号,财务管理规范等。

  8.对能及时为社员提供所需的各类生产性服务,有健全稳定的产品营销网络,自办或参股加工流通项目以及开展合作社信息化建设,包括开展电子商务、物联网应用等方面的, 开展品牌建设,拥有“三品一标”或注册商标的,予以优先考虑。获评省著名商标、名牌农产品等知名品牌的,给予适当加分。

  (二)申报材料

  参评的农民合作社除填写《2019年宁化县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见附件1)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材料按顺序装订,插入页码,编制目录),并加盖相关部门的公章。

  1.2019年宁化县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

  2.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

  3.农民专业合作社2018年度工商年度报告。

  4.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成员名册和《农民合作社出资清单》(工商盖章)。

  5.人民银行出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报告。

  6.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及生产、财务、管理等制度。

  7.财务软件使用情况。

  8.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人员雇佣合同、从业资格证书。

  9.2018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必须使用财务软件编写并打印、财务报表需财务人员及主管人员签字)。

  10.成员账户(汇总表及成员账户3户)。

  11.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省工商“红盾网”系统上查询的结果。

  12.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法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系统查询的结果。

  13.苗木花卉类合作社需提供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畜牧业类合作社需提供环评合格书。

  14. 2017、2018年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会议记录。

  15.纳入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信息平台管理的证明材料。

  16.农民合作社就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出具承诺书。

  17.其他能够反映合作社情况的证明材料,如产品注册商标证书、质量标准认定证书、参加交易会及博览会等农超对接情况、政府及相关部门给予的评价和表彰、荣誉等。

  18.其他佐证材料,如办公场所、基地等图片资料等。

  二、家庭农场示范场

  (一)评选条件

  1.2017年6月30日前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是具有农村户籍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且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技术密集型、资本密集型精致农业除外)。新型职业农民、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乡创办的家庭农场和粮食类家庭农场予以优先考虑。

  3.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常年雇工人数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家庭成员指在一个家庭内共同生活的具有血缘关系、姻亲关系或法律上的继、养关系的人。

  4.家庭农场应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或签订5年以上统一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流转合同须经所在乡镇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备案和鉴证。

  5.家庭农场以农业种植、畜禽和水产养殖为主要经营项目,可以种养结合或兼营相应的农场休闲观光服务。

  6.家庭农场应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原则上不低于我县户均承包地面积的10倍(70亩)。具体经营项目应达到以下要求之一。

  (1)从事粮食作物的种植面积达到70-300亩。

  (2)从事蔬菜种植面积达到30-50亩。

  (3)从事设施农业的面积达到10-30亩。

  (4)从事果、茶种植的土地面积达到100-500亩。

  (5)经营用材林业200-5000亩,种植油茶、毛竹等经济林50-1000亩,花卉苗木、林下种植50-1000亩,林下养蜂100-500箱、林下养殖蛙类20000-100000只。

  (6)从事养殖业的,生猪年出栏1000-2000头,羊年出栏500-1000只,肉牛年出栏100-300头,奶牛年存栏100-200头;蛋禽年存栏1-5万羽,肉鸡年出栏5-10万羽,肉鸭、鹅年出栏5000-20000只;水产养殖30-50亩。

  (7)从事食用菌生产的一个产季达到床栽栽培面积2000-6000平方米或袋装规模3-50万袋。

  (8)从事种养结合或综合型家庭农场土地面积达到50-500亩。

  7.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配套设施,农业生产种养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

  8.年经营总收入达30万元以上,其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当,对周边农户具有示范带动效应。

  9.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活动具有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10.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农业技能等培训。

  11.林业类家庭农场有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优先考虑,畜牧类家庭农场有环评合格书的优先考虑。

  (二)申报材料

  1.2019年宁化县县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申报表(见附件2)。

  2.家庭农场基本情况介绍。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家庭农场经营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家庭农场常年雇工身份证明。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6.从事畜禽养殖的应符合当地的《畜禽养殖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规划》相关政策要求,并提交养殖备案码和有效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种畜禽场和生产经营商品种苗的还应提交有效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7.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有关财务收支记录复印件。

  8.家庭农场经营者取得的相关培训证书复印件。

  9.人民银行出具的征信证明材料。

  10. 家庭农场在省工商“红盾网”系统上查询的结果

  11.家庭农场与家庭农场经营者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系统查询的结果

  12. 其他与家庭农场经营、家庭农场经营者情况有关的材料,如家庭农场纳入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信息平台管理,注册商标、产品认证或参与展示展销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3.家庭农场就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出具承诺书。

  14.其他佐证材料,如办公场所等图片资料等。

  三、有关要求

  1.申报材料一式2份,请按要求提交的材料序号次序进行装订排版,纸质材料交至农业局经管站,电子版发至smnhxjgz@163.com.申报材料截至2019年3月10日。

  2.县农业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评审结果在宁化在线进行公示。对评定为县级经营主体示范单位的,予以公布。

  3.对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取消其三年申报示范单位资格。

   

   



   

   

   

   

 

  宁化县农业农村局        宁化县林业局

 

                                   2019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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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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