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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化县工商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2014年度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公示的公告

2015
01/12
10:26
宁化县工商局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制度已于2014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根据《福建省工商局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公示制度试行意见》的有关要求,现将我县开展2013年度、2014年度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公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
 
    企业应当于2015年6月30日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2013年度、2014年度报告并公示,企业应当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后,再报送2014年度报告并公示。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应当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报送并公示2014年度报告。
 
    三、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2015年6月30日前申报2013年度、2014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应当申报2013年度报告后再申报2014年度报告。
 
    四、未按规定申报年度报告的处理
 
    内资、外资市场主体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年度报告并公示的,分别由市场主体登记所在的工商行政管理企业监督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管理部门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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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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