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擅自砍树将罚得你“肉疼” 每株最高罚1万
台海网7月1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沈华铃)擅自砍伐树木,每株最高罚1万元!8月1日起,新的《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将正式施行,为厦门建设高颜值生态花园城市“保驾护航”。
新条例更加突显“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建设高颜值生态花园之城,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作为立法的宗旨。
园林绿化优先使用乡土植物
新条例要求,园林绿化应当充分挖掘厦门人文元素和历史文脉,因地制宜设置雕塑、园林小品等设施,提高园林绿化的文化品位和内涵,体现厦门历史文化传承;应当保护和利用原有山体、湿地、滨海以及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形成有厦门地域历史文化特色的生态园林。
对于园林绿化植物的选择,要求优先使用乡土植物、遮荫乔木、抗风树种,注重凤凰木、三角梅等市树市花的种植,适当选用珍贵树种,合理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以及开花植物,保持植物群落的多样性和合理性。
新条例明确,对园林绿化工作有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绿化指标要高于国家标准
新条例要求,园林绿化规划主要指标应高于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新建建设项目应当合理安排附属园林绿化用地,占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有相应标准:
其中,居住区类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类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主干道总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次干道总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其他类建设项目由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确定具体比例。
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降低附属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减少的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土地评估价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
这些区域明确要重点保护
新条例明确了重点保护区域,万石山、仙岳山、狐尾山、园山、薛岭山、虎头山、虎仔山等重要山体,杏林湾、五缘湾等湿地公园,植物园、园博苑、中山公园、白鹭洲公园等重点公园的管理,严格保护。
这些区域确需改变绿地性质的,市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意,并依法报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另外,市园林绿化部门还应当会同市规划等部门确定永久保护绿地,向社会公布,并在显著位置设立告示牌。
每棵树都要有电子档案
新条例要求,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建立园林绿化保护管理信息平台,对绿地种类、分布、权属、养护以及古树名木等情况进行定期普查,建立园林绿化档案并及时更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经竣工验收的公共绿地上的全部树木,市园林绿化部门或有关主管单位应当逐步建立电子档案,纳入现状数字平台,通过卫星遥感等技术方法实施动态管控。此外,市园林绿化部门应每两年发布全市园林绿化白皮书,向社会公布园林绿化资源状况以及发展成果、发展规划等基本情况。
擅砍树木每株最高罚1万元
新条例明确了禁止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包括:在树冠下设置煎、烤、蒸、煮等摊点;在树干上倚靠重物,利用树木搭盖、牵绳挂物等;在树上刻划、打钉,剥、削树皮和挖树根;随意攀树折技、采摘花果、剪采枝条等,造成花草树木损害;在绿地内取土、焚烧、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倾倒垃圾、污水,堆放物品;损毁园林绿化设施;在城市绿地养殖禽畜、放牧、种菜等。
有上述损害园林绿化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涉及古树名木的,处以四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擅自改变已建成绿地使用性质或者擅自占用绿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绿化原状,按照每平方米二千元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擅自移植树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每株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擅自砍伐树木的,按照每株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台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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