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住建厅:网传8种情况可拒交物业费 仅3种可行
导报讯 (驻福州记者 林芹)近日,在国务院修改了《物业管理条例》后,国内不少媒体由此推送了名为“8种情形业主可拒交物业服务费”的延伸阅读,引起了众多市民关注。网传的8种情形,业主是否真的可以拒交物业费呢?昨日,导报记者联系了福建省住建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该处室工作人员表示,网传的8种情况只有少数适用。
省住建厅房管处表示,物业费该不该交、该交多少,业主与物业之间的一系列问题都属于民事纠纷,应该由人民法院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和实际情况来判定。行政法规作为宏观层面不可能使用行政手段干预民事纠纷。
房管处提醒: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就有对业主和物业两个主体在不同情况下的权利义务进行解释,市民可以此为参考,不要因为不实消息破坏社区关系。
3种情况与我省基本相符
据介绍,网传业主可拒交物业费的8种情形,目前只有3种与我省实际操作情况基本相符,分别是:“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商交纳”。其他5种说法都不够准确。
遇到其他5种情况怎么处理?
那么,在现实生活中碰见另外5种情况时该如何处理呢?房管处工作人员也做了相应的解释。
情形一: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分为前期和后期两种,如果物业属于开发商本身的物业,一般在购房阶段就和业主签了。如果物业是后来进入的,与业委会签订了合同,对于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即便真的还未签订合同,而物业确实提供了服务,业主完全不交物业费也不合理。
情形二:对于供热、供冷等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费用
这类能源费用和物业费并没有关系,业主根据供应单位的收费标准缴纳即可。
情形三: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导致业主延迟收楼
开发商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业主,业主办理完手续后就要承担物业服务费。而物业没有通知业主和没有通知到业主属于不同的概念,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业主虽然还未入住,但是物业在公共区域提供了服务,业主也应当交纳一定费用。
情形四:业主觉得物业服务质量太差可拒交物业费
服务质量没有明确的标准界定,各个情况也都很复杂,不应只以服务质量差就拒交物业费。
情形五:物业公司证照不全、资质不够物业公司存在证照不全、资质不够的情况,主管部门会进行处罚,而物业费是用来维护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的,两者不应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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