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情况 | |||||
信件标题: | 竹筒酒 | ||||
来 信 人: | 张 | 来信日期: | 2017-10-20 | 信件编号: | 201710201147491557 |
信件内容: | 要坚决打击所谓宁化酒竹筒生产的黑手!宁化竹筒酒已严重败坏宁化人民的声誉!现在宁化高暂村东山桥原来水泥工工厂废品收购里有生产竹筒酒和竹筒,已经生产两年了,请监督局、工商局等执法监督机构给予其最严厉打击! |
办理情况 | |
办理进度: | 处理单位: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理时间:2017-10-30 处理状态: 处理完 |
答复内容: | 关于宁化县高堑村东山桥原水泥厂内 生产竹筒酒和竹筒的回复 我局在接到“宁化在线”民意直通车反映“宁化县高堑村东山桥原水泥厂生产竹筒酒和竹筒”的情况后,局领导高度重视,迅速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厂房进行突击检查,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 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有非法生产竹筒酒,但在厂房内有发现少量废弃的竹筒酒包装纸箱和纸袋; 二、据巫某某(宁化县高堑村东山桥原水泥厂的租用者)陈述:一位名为肖某某的建宁人向其租用了3个房间作为仓库,用于存放竹筒酒包装所需的纸箱及纸袋,现场检查时肖某某已逃离。 三、该水泥厂内有一个竹筒生产点,1名工人正在切割竹筒。执法人员当场向生产点负责人吴某某进行了询问,吴某某称竹筒容器是接到湖南等地的订单生产的,均不在本地销售。 四、对巫某某为非法生产的竹筒酒提供仓储服务、吴某某为竹筒酒提供竹筒容器的行为,执法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当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宁市监执责字〔2017〕38号、宁市监执责字〔2017〕39号),要求七日内予以改正。 宁化县市场监管局 2017年10月30日 |